建立AI學習數據治理制度 可由一紙合約開始

摘要:要讓AI真正支援因材施教,香港需要把學習數據的可攜性、互通性及擁有權原則,轉化為學校可落實的治理安排。本文提出三層做法:以共同問題清單協助學校審視供應商;由辦學團體制訂標準合約,減少各校重複工作;並由教育界及專業團體建立自願認證,協助學校評估產品。在保留校本自主和市場選擇的同時,香港可先透過指引、合約及試點建立共同規則,並配合教育數據辭庫和校內數據素養培訓,逐步完善治理制度,毋須等待專門法例才開始行動。

筆者前文提到(刊2026年8月27日《明報》),人工智能(AI)已逐步進入香港課室,但要實現大規模因材施教,關鍵不止在於採用更先進工具,而在於學習數據能否持續保存、整合和運用。現時不同學校和AI平台,採用各自的數據格式和標準,學生轉校、升學或轉換平台時,過往累積的學習紀錄往往無法延續,形成「數據孤島」。因此香港應逐步建立數據可攜性、互通性、數據擁有權3項原則,讓AI協助教師長期掌握學生學習需要,真正把因材施教帶進課室。原則不難理解,真正困難的是,在香港現有制度下應如何落實?

設想學校剛獲得50萬元撥款,正準備採購AI學習平台。供應商展示自動批改、個人化練習和學習分析,學校自然會問價格、準確度和教師是否容易使用;但當話題轉到數據治理,答案往往變得模糊——「只蒐集所需資料」、「採用業界安全標準」。乍聽起來合理,卻沒有回答最重要問題。

平台究竟蒐集哪些數據?學生轉校或學校轉用其他平台時,過去紀錄能否以通用格式匯出?供應商可否把學生習作用來訓練AI模型?分判商能否接觸資料?合約終止後,數據會交還抑或刪除?

AI學習數據治理,涉及教育、法律、資訊科技、資訊保安和數據管理。若每所學校都要自行研究條款、審查供應商和判斷技術標準,等於要求各校自設專業團隊。

香港有官立、津貼、直資及私立學校,大部分公營學校由辦學團體營辦,重視校本管理和學校自主,各校按教學需要選擇產品。這與新加坡由政府建立全國統一平台、配合中央採購和審批的模式,並不相同。

多元選擇是香港優勢,但若欠缺共同規則,選擇愈多,數據反而愈分散。解決方法不應是在學校之上再加一道中央審批,亦不應把責任全推回每一所學校,而是善用香港現有制度,分3層建立共同治理能力。

第一步:讓學校懂得問對問題

第一層由採購開始。未來經濟學院《香港中小學AI應用與數據治理》研究報告,整理了「校內數據管治常見問題」十問,涵蓋蒐集目的、儲存保安、使用限制、數據擁有權、匯出與刪除、透明度、互通性、成效等範疇,並列出注意事項。其作用不是要求校長成為「私隱律師」或「數據工程師」,而是讓學校在坐到供應商面前時,有一套共同語言。供應商倘說「只蒐集必要資料」,學校便可要求逐項列明資料欄位及教學用途;若聲稱數據可以匯出,便要再問格式是否通用、另一平台能否讀取。

當愈來愈多學校提出相同要求,市場亦會改變——支援數據匯出、限制二次使用、清楚交代合約終止安排,便會由個別學校的額外要求,逐步變成供應商競爭的基本條件。採購不止是買一套工具,也可以是建立市場規則的第一步。

第二步:不讓每所學校由零開始

惟問題清單只能幫助學校問對問題,未必足以使每所學校獨自談好合約。很多治理工作的成本都是固定的,無論學校有500還是1000名學生,都要審查供應商、審閱條款和制訂資料管理程序。各校重複做一次,不單浪費資源,也容易產生互不相容的標準。

香港現有辦學團體制度,正好提供中間一層的解決方法。現時約兩成規模較大的辦學團體,管理約三分之二的中小學,早已在政府與個別學校之間,向屬校提供行政和專業支援。它們可進一步為AI平台制訂標準合約,統一規定數據擁有權、匯出格式、供應商使用限制、最低保安要求,及合約終止後的資料交還安排。

以美國為例,學生數據私隱聯盟(A4L’s Student Data Privacy Consortium)推出了全國標準合約,供應商簽署一次後,其他學區便可沿用,至今已促成逾22萬份協議。本港大型辦學團體亦可先行開展試點,讓屬校不必每次都由一張白紙開始。

第三步:用認證建立信任

即使有共同問題和標準合約,學校仍要在眾多產品之間做選擇。第三層可由辦學團體、教育界、大學及專業團體共同成立獨立非牟利平台,參考澳洲「Safer Technologies 4 Schools」做法,按私隱、安全、負責任AI等準則,為教育科技產品提供自願性的認證。

認證與政府白名單有根本分別——後者決定學校「可以用什麼」,自願認證則提供一個可信的品質標誌,協助學校判斷產品是否符合基本要求,但最終仍由學校按教學需要做決定。這既可降低每所學校自行評估的成本,也可保留市場競爭和校本創新空間。

先以行政措施起步

或許有人會問:如此重要的學生數據,是否應先立法才行動?研究顯示,香港現階段毋須等待專門法例,也未必需建立中央平台或審批制度。現行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已為資料蒐集、使用和保安,提供基本法律框架。眼前最迫切缺口,是把可攜、互通和數據控制等原則,轉化為共同教育數據治理規則。

國際經驗也顯示,行政措施往往是起點。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(OECD)比較29個教育系統後發現,只有約三分之一以法規要求「教育數字平台」採用指定技術標準;規定數據可攜標準的更只有7個。英國的做法較切合香港——政府不替學校指定產品,而是透過教育科技採購及生成式AI指引,要求供應商交代資料蒐集、私隱保障和安全措施,協助學校釐清數據流向和風險。

行政措施並非否定立法。AI技術和產品仍在快速轉變,指引、標準合約和試點較能及時更新,也可讓教育界先累積實務經驗。待共同標準和市場做法成熟後,政府再判斷哪些核心要求需寫入法例,制度才有穩固實踐基礎。

本港教育局亦可同步做好兩個基建:建立全港教育數據辭庫,統一主要數據的定義、格式和編碼;並在《中小學數字教育發展藍圖》的培訓裏加入數據素養,令每所學校至少有一名專責人員統籌治理。這些工作毋須等待新法例,卻能夠立即減少各校各自摸索的成本。

下一次學校坐在供應商面前,問題便不應只是哪個AI模型更聰明、哪項功能更吸引,而是學生的數據能否帶走、不同平台能否互通,及學校能否決定如何使用。當學校懂得問、辦學團體有能力談、教育界有機制評估,香港便能在保留自主和創新的同時,逐步建立共同規則。AI學習數據治理,不必由一條新法例開始,也可以由一張問題清單、一份標準合約和一個可信的認證標誌開始。